[39] 王安石:《王文公文集》,第323页。
[22]《孟子·告子下》七章。义和利并不总是矛盾的,应当求得二者的统一,但是,当二者发生冲突时,就要舍利而取义。
曰:以行与事示之者,如之何? 曰:天子能荐人于天,不能使天与之天下。民意就是天意,代表最高原则。他是不是一位适合接受天子之位的圣人,只有天接受了才算数。乐以天下,忧以天下,然而不王者,未之有也。有道与无道的区别,就在于是否实行仁义。
盟约中规定了五条公约,其中有诛不孝即责罚不孝敬父母之人、尊贤育才、敬老慈幼、士无世官即不要世袭以及无曲防,无遏籴即不要筑堤防以禁止互相通商购粮等内容,体现了某些仁道精神。但人民却是真正的社会主体,政治是为社会服务的。孟子提出了大体与小体、天爵与人爵、天道与人道的关系问题,都是讲天的价值意义的,或者说,是从价值的意义上讲天即自然界与人的关系的。
诚身有道,不明乎善,不诚其身矣。而道德价值是靠人自身去实现的,这里又有人的主体性问题,不可将主体性全归之于自然。孟子说: 有天爵者,有人爵者。[20]《孟子·尽心上》一章。
这正是物理、生物层面的命的基本特点,它是受自然界因果关系支配的,生死、贫富、贵贱等等就是如此。但是,有一点是清楚的,这就是,无论从哪种意义上说,天都不是作为纯粹的客观对象而存在的,天是与生命有关的、与人类活动有关的、与人的存在及其意义和价值有关的,一句话,天的意义是在天人关系中被揭示出来的,不是作为客观对象被认识到的。
这个我,是人对自身的称呼,人人都是一个我,但不是独一无二的自我,即纯粹个体的存在者(存在主义者海德格尔称之为此在),我实际上是生命价值的承担者。当二者发生冲突时,只能舍弃后者,保持前者。孟子实际上不仅提出了命的二重性问题,同时也提出了性的不同层面的问题,并由此论述了天命与人性之间的关系,其中既有生命整体观,又有分层理论。这里并没有超自然的神作为道德目的的最后根源,如同康德所说。
这里所说的上帝,毫无疑问是接受祭祀的天神。但是,怎样才能知天、事天呢?这是一个心性的问题,而心性论正是孟子哲学的核心。这个得实际上是自觉地体认或意识到自身的价值,亦即良贵。当我们谈到天人关系的时候,必然要谈到命的问题,因此,人们常常是天命一起谈。
至于仁、义、礼、知、天道,则是人所特有的,是由目的、价值意义上的自然界赋予的,因此,它既是性,也是命。尽其道而死者,正命也。
善被认为是道德价值的客观标准。自然界在赋予人以形体生命的同时,便赋予人以道德价值,不过这是两个层面的问题。
这说明,中国的天人之学,仍在创建、形成之中。康德说:而想要从自然得出道德的证明来这种企图,是会被发现为不足以证明它所要证明的。只有本体论的问题才是一个哲学的问题,因为只有这个问题才能回答存在的根据是什么,因而才是一个哲学形而上学的问题。自然界有其运行规律或秩序,是可以认识的,如果要知道一千年以后的日至即冬至,坐着就能推算出来。孟子所说的天,在很多情况下具有目的意义,但是不是指上帝一类的绝对实体呢? 孟子确实谈论过上帝。无尺寸之肤不爱也,则无尺寸之肤不养也。
天是自然界,这一点实际上从孔子开始就已经确立了[1],孟子只是进一步指出其中不同层面的意义而使之明确化。应当说,天人合一的真正实现,只能是人的问题,是人的生存方式的问题,或生活态度的问题,即如何与自然界相处的问题,就孟子与中国哲学而言,可说是心灵的问题。
认识这一点有助于说明人的生命价值与自然界的内在统一性,而不至于将自然界降低为一个还原论的机械式的物理世界或生物世界。但是,如果没有思的指导,不仅不能有真正的道德实践,而且随着感性欲望的膨胀,就会改变人的天性。
[4]《孟子·离娄下》二十六章。这所以然之故,也是自然而然形成的,不是有一个主宰者授予的。
[31] 物理的神学或自然目的论的神学,可以作为神学本身的一种预备知识,因为通过自然目的的研究,能引起我们对于最后目的的观念,但这种最后目的不是自然能显示的[32]。[17]《孟子·告子上》十六章。这里有知命的问题,这个知,是对客观必然性的认识,比如,知道人是会死的,但是决不会站在危险倾斜的墙壁之下。自然界的价值是由生命目的决定的,自然目的是自然界生命创造的内在力量,同时表现为生命创造的有序化的过程。
既然如此,人需要全面对待自己的生命。在这个问题上孟子的说法有些勉强,但他的用意是强调自然界的客观力量和作用,这一点是可以肯定的。
满足生物性的欲望,不仅是人的生命的需要,而且是支撑道德生活的基础。这是孟子关于天和命的一个极其重要的观点。
[17] 爵本来是某些人的特殊身份和地位的一种社会标志,它同时又代表一种荣誉和尊贵。这在孟子看来,是不言而喻的。
[29]如果我们要树立一个与道德律的需要相符合的最后目的,我们就必须假定有一个道德的世界原因,那就是一位创世主。但是,对于人的生命意义和价值而言,前者可以说是外在的,后者可以说是内在的。当然,其中也有属于科学认识的成分,对此不能绝对化。因此,他认为用自然目的得出道德的证明是不可能的。
人的生命是一个整体,如同自然界是一个整体一样,并没有精神同肉体的二元分立,只是有层次上的不同,其价值层面高于生物(物理)层面,则是孟子的基本观点。这个性已超出了生物性,是人之所以为人的道德本性,是由心之思而得到的,即理性的,也是内在的。
这里最重要的是智的问题。道德的目的论就补充了自然目的论的不足而第一次建立一种神学。
不能一提到物理或物理学的意义,就认为是科学问题。[21]《孟子·尽心上》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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